关于印发《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李洁琳发布时间:2021-05-11浏览次数:324

关于印发《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现将《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办法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2018年12月7日

附件: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办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鄂政发〔2014〕19号)以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武政规〔2017〕15号)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综合改革,促进我校学科、人才、科研与产业的紧密结合,加强创新创业工作,提升服务社会能力,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1. 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2020年,基本建立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市场导向的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转化的体系,科技成果开放共享取得明显成效,学校不同专业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适宜技术推广能力显著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力度显著增强,我校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产业发展和学校内涵式均衡发展等方面的贡献度显著提升。

具体目标: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 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建设; 简政放权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政策;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持学生创新创业;依法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相关激励政策。

二、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学校成立武汉城市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科研、资产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科研处、党政办、人事处、财务处、宣传部、学工处、教务处、设备处等相关部门和学院负责人组成。

(二)科研处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牵头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实施,办理技术转让和许可、合同初、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等工作。

(三)对于特别重大和特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学术委员会研究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管理实施

(一)该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性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二)该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学校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科技成果持有者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6.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

7.其它方式。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程序

1.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由科研处协助成果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与有关部门(或中介服务机构)对所申报的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市场前景、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及技术等级、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认定。

2.科研处通过组织参加各种科技成果交易会、经济贸易洽谈会、产学研洽谈会及政府、企业技术交易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宣传展示学校最新科技成果,寻求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或实施者;在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参与成果转化的调研与洽谈工作,并将调研与洽谈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

3.科研处汇总洽谈情况或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报送学校审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在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4.科研处提供经费管理等服务支持,协助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移转化。并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监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维护学校和科技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负责落实有关奖惩规定。

(四)学校鼓励各单位利用技术成果、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人员等资源与企业联合,建立产学研基地、研发中心等机构;允许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创办由科研人员牵头的科技型企业,充分发挥学校在学科领域具备的技术优势,紧密结合市场需求,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移转化及技术服务,提升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和人才培养水平;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将职务性技术成果进行转移转化,其收益由学校和科研人员共享。

(五)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

基金来源:学校每年专项拨款50万元;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资助及成果实施后的返还金。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作为成果转移转化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产品化开发(样机)、小试、中试。转化成功的项目应从其收益中返还,作为成果转化基金的补充,使该基金滚动发展。

四、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

(一)我校教职工,利用本人科技成果(发明创造或新技术、新工艺)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生产经营等方式在省内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活动。经学校同意,可以离开所聘任岗位创新创业,离岗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停发工资,人事档案由学校管理,每年须向学校报告个人或团队创新创业等情况,工龄连续计算,按国家、省、市规定正常调整档案工资。

(二)各学院(中心、部门)等可根据学科及人才发展规划,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到本单位兼职。

五、营造激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氛围

(一)学校对实施转化的职务性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1.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方式实施转化的,可以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其所得不得低于50%比例给予奖励。

2.学校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在3—5年内连续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学校年净收入中提取10%的比例用于对成果完成人的奖励。

3.科技成果以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学校以荣誉权参股,其股权占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的5%,其余95%的股权归研发团队。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完成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后,学校负责组织专家验收、鉴定,可按程序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进步奖,所有奖励由获奖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在职称评聘和相关考核工作中,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金额,等同于横向项目经费。

(四)自主实施具有应用前景的项目,同时被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引导性项目管理,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技成果,在2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湖北省转化的,学校协助成果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按相关申报省科技厅适当补助。

六、技术权益

(一)非职务性科技成果持有者愿意以职务性科技成果进行成果登记,并由学校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的,可以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职务性科技成果实施转化。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的,学校应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协议,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或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费。

(三)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科技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学校在同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合同约定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四)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用合同约定的方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并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

  1. 责任与义务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性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不得将职务性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提供虚假科技成果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三)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性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与学校签订的有关协议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凡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1. 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该办法为试行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准。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学院要认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新时期学校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加强政策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将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三)加强示范引导。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及时交流经验与做法,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发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的带动作用。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与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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