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创新智库建设调研课题(以下简称“科技创新智库调研课题”)管理工作,实现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国科协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级科技思想库(湖北)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和《武汉市科协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武汉市科协负责的科技创新智库调研课题,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科技角度提供决策咨询参考;就科技工作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反映科技工作者状况、意见、诉求和建议。
第三条 科技创新智库调研课题属重大研究项目,由武汉市科协归口管理,负责制定年度选题计划、发布招标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及其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一般在年终开展集中立项工作,后期根据需要追加立项。立项流程一般为:公开征集选题、专家评审选题、科技创新智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选题。
第五条 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按组织申报形式分为公开招标课题和委托研究课题。公开招标课题面向社会,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担单位。对党委、政府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以直接立项为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委托有较强研究实力的武汉市科协科技创新智库子库建设单位或良好信誉的研究团队承担。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 武汉市科协根据我市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在听取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建议的基础上,报请市科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后,提出并发布年度科技调研课题方向和申报指南。
第七条 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公开招标课题的申报与受理流程为:发布招标公告及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提交课题申报书,对课题申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课题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遴选,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科技创新智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报请市科协党组讨论研究决定后方发布评审结果公告并通知课题负责人准备开题。
委托研究课题的申报与受理参照公开招标课题执行。
第八条 课题的申报单位须具有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课题负责人应当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具有组织高水平研究团队完成研究课题的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完成研究课题的良好信誉,近3年无被撤销其他研究课题的记录;一人不得同时主持两个以上(含两个)研究课题;在主持的课题未完成时,不得申请主持新的课题。
第九条 招标评审专家(由第三方从科技创新智库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下同)由相关领域社会公认、具有权威的知名专家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独立实施评审职能。招标评审专家委员会召集人由相关领域权威专家担任,以会议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提出推荐意见。
第三章 实施与监管
第十条 课题立项原则:
(一)课题内容完整、重点突出、表述清晰,对已有研究做到全面掌握,能够找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明确的研究方案,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
(二)申报课题的领衔专家、负责人及研究团队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和政策研究水平;
(三)曾在课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方面获得过相关奖励、武汉市“四大家”及以上领导批示,或被相关媒体采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市科协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按照立项原则对遴选入围课题进行评审,对申报方完成课题的能力及其研究方案的可行性、风险性进行分析评议,择优选出拟立项课题和承担单位,报市科协党组审定后,发布课题立项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智库调研课题的组织实施流程为:组织开题评审、签订课题任务书、课题中期评估、结题验收。市科协通过召开立项、开题、中期、结题评审会、临时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立项项目的过程监管;市科协建立项目联系群,向课题团队推荐参阅文章和决策建议,接受研究团队工作咨询,组织项目团队之间开展学术交流;各课题承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在研项目的中期管理,服务、引导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有序推进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举行开题报告评审会。开题评审采取集体合议方式,综合考虑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研究团队构成、时间进度、经费合理性等因素,做出是否通过开题评审的结论。
第十四条 与通过开题报告的课题承担单位签订《武汉市科技创新智库建设调研课题任务书》(简称《课题任务书》,一式五份)。《课题任务书》为课题实施、工作检查、结题验收的依据。课题承担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签章后的《课题任务书》报送市科协,因课题承担单位原因逾期未签订《课题任务书》的,按自动放弃处理。由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研究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与市科协签订《课题任务书》。签约单位视项目的具体情况,与合作单位签订《子课题任务书》,并报市科协备案。未通过开题评审者,可根据开题报告会专家意见和市科协的要求对开题报告做出修改,于10个工作日内再次申请评审,若仍未通过,则取消课题承担资格。
第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将获准资助的课题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保障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督促检查研究课题实施情况,确保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课题负责人变更、关键设计方案变更、不可抗因素等对课题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课题承担单位须向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有义务确保课题研究的时间进度与质量保证,督促加强各子课题间的协调一致,并与市科协保持经常性联系和沟通,定期报告进展情况(每个课题每个研究周期报送书面研究进展情况不少于3次),按市科协要求编写专报(期数视课题具体情况在《课题任务书》中约定),接受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须按要求提交中期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课题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参加中期评估会议,向市科协委托的第三方评估专家组报告研究进展情况,以确保课题研究按预期进度与方向进行。
第十八条 课题中期评估专家根据《课题任务书》及市科协的要求,对课题进展情况及其对需求目标的响应程度和偏离程度进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课题负责人按照市科协要求,根据专家意见,提出调整和修正研究方向、方法和进度的具体措施。中期评估未通过者,可在2个月内再次申请评估。若仍未通过,即中止资助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在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政治问题、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合同违约行为等问题,视情况给予警告、减拨或停拨直至追缴课题经费、撤销课题等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课题承担者按《课题任务书》要求完成课题研究后,应按时提交研究成果,并填写《武汉市科技创新智库建设调研课题鉴定结题申请书》(简称《鉴定结题申请书》),报市科协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市科协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开展结题验收。结题验收形式根据研究课题情况确定,可采用会议评审、通信评审(函审)等方式进行。验收专家组由市科协委托的第三方评估专家组成,独立行使评审职能,提出是否予以结题的意见,并提出理由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课题成果凡获得省市领导批示或被相关媒体采用的,可免于结题评审验收。
第二十三条 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结题验收: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
(二)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第二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研究课题,课题承担者须根据验收专家组的意见和市科协的要求,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提交正式的课题研究报告文本。通过验收的研究课题,市科协将向课题承担单位出具结题证明。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研究课题,须根据验收专家组的意见和市科协的要求进行修改,可在下一年再次提出结项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根据《课题任务书》规定终止研究任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等。
第二十五条 调研课题的最终成果应为系列研究报告,包括3万字左右的研究总报告(供结集出版)、至少2篇不超过3000字的决策咨询专报(供领导决策参考)以及其它相关研究资料等。成果形式须在《课题任务书》中注明。研究成果具有突出学术价值、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被学术刊物、重要媒体采用的,或研究成果获得省市领导重要批示的,在市科协今后确定课题承担者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成果
第二十六条 除《课题任务书》另有约定外,课题成果和相关数据属武汉市科协所有,由市科协统一管理和协调使用。如课题承担者认为该课题成果需要公开发表或公开宣传,须事先征得市科协同意。课题组和研究者享有署名权,同时须注明“本项研究属武汉市科技创新智库建设研究课题,编号XXXXXX”等字样。
第二十七条 市科协不定期编印课题调研报告。对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建议,将选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及相关部门参阅。
第二十八条 对调研课题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决策建议被省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采纳并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对有价值且需要深入研究的,可继续组织立项研究。
第二十九条 所有未正式公开的研究内容、原始数据、重要结论,未经许可,不得以市科协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擅自发布,将追究责任。
课题研究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课题研究经费来源采取申请市级财政资助和申请市级财政资助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两种方式。申请市级财政资助部分,报经市科协批准后,依据《课题任务书》从科技创新智库课题经费中拨付。
第三十一条 课题经费拨付前须报经市科协党组会议研究审查通过。课题经费按《课题任务书》的约定,分两次拨付。签订任务书后即拨付50%经费;结题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50%经费。未通过结题验收的不予拨付课题经费尾款。
第三十二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课题任务书》变更,其经费按变更后的《课题任务书》执行。撤销或终止《课题任务书》时,除经核准开支的经费外,课题承担者应退还其余的课题经费。
第三十三条 由市级财政资助的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即主要用于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问卷设计与调查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劳务费、邮费、管理费等。相关课题承办单位财务部门按照财政管理规定监管项目经费开支,项目结项后,书面向市科协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课题经费账目管理混乱或者经费滥用的,市科协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资助、收回经费、直至取消其申请课题资格,并在市科协网站公布。情况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